抢劫罪共同犯罪望风人员自首辩护二审获从轻判决
- 主办律师:李在珂律师
- 案件结果: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依法对上诉人乐齐予以从轻量刑
核心要点
-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依法对上诉人乐齐予以从轻量刑
律师咨询热线:
4006-069-949
国韬律所
24小时
案件经过
- 乐齐在共同抢劫犯罪中仅承担望风辅助职责,应当认定为从犯
- 乐齐因寻衅滋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抢劫罪行,依法构成自首
- 一审判决未认定从犯及自首情节,属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
- 一审判决对乐齐的量刑明显超出其罪责相适应范围,量刑畸重
案件经过
被告人王某组织安排乐齐、何某等四人于2008年12月12日进入被害人李某家中实施抢劫,乐齐负责门口望风,同案人员持片刀砍击李某头部致伤。
2009年1月29日,乐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抓获,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次抢劫犯罪事实。
一审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对王某、乐齐等四人提起公诉,认定乐齐系主犯,一审法院判处乐齐有期徒刑十一年。
乐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阶段辩护人提出乐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依法采纳辩护人意见。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等法定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乐齐在共同抢劫犯罪中仅承担望风辅助职责,应当认定为从犯
- 乐齐因寻衅滋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抢劫罪行,依法构成自首
- 一审判决未认定从犯及自首情节,属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
- 一审判决对乐齐的量刑明显超出其罪责相适应范围,量刑畸重
北京刑事案件咨询热线:4006-069-949
常见问题 FAQ
抢劫时望风的人算从犯吗?
望风的人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一般属于从犯。法律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就是从犯,望风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辅助行为,因为它不直接实施暴力或胁迫,只是为其他同伙把风、提供帮助。像本案中乐齐负责门口望风,没有直接持刀伤人,二审法院就采纳了从犯的辩护意见。当然,具体还要看他在整个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如果望风的人还参与了预谋、指挥,那可能就不算从犯了。
因其他事被抓后交代抢劫算自首吗?
算。根据法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也就是说,如果你因为别的事被警察抓了,在审讯中主动交代了警察还没查到的另一起抢劫案,这在法律上就认定为自首。本案中乐齐就是因为涉嫌寻衅滋事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犯罪事实,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他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抢劫案一审判太重,二审改判从轻需要什么条件?
二审改判从轻通常需要一审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比如一审遗漏了重要的法定情节,像本案中乐齐明明是望风的从犯,一审却把他认定为主犯,而且他还有自首情节也没被认定,这两个都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理由,一审都没采纳,所以二审法院认为量刑畸重,依法改判。如果你或家人遇到类似情况,上诉时要重点梳理一审有没有漏掉从犯、自首、未遂、被害人谅解等关键情节,或者有没有用错法律条款,这些是二审改判的主要突破口。
主任律师 · 李在珂
深耕刑事辩护与刑法实务三十余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极强的实战辩护能力。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专业功底扎实、办案严谨靠谱,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复核、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核心刑辩业务,是专业过硬、诚信靠谱的刑法律师。
30+
执业年限
1000+
办案数量
刑事
专注领域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1994年改行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至今,现任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刑事专家和刑事侦破专家。敢于申张正义,善于把从公、检、法机关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方法与律师辩护有机地结合。
- 业务专长 专注刑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辩护、罪轻辩护、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等;擅长办理诈骗、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帮信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常见刑事案件。
- 执业证号: 11101199910819028
- 咨询电话: 4006-069-949
- 律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B座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