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吉林省永吉县
- 涉及罪名:合同诈骗罪
- 案件结果: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羁押场所:吉林市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合同诈骗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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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22: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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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王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委托辩护律师参与二审诉讼活动。
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
- 一审审理程序违反法定规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
- 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 上诉人涉案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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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XX)吉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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