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 涉及罪名:诈骗罪
- 案件结果: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 羁押场所: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诈骗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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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韬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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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02: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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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犯罪嫌疑人张某系某劳务派遣公司业务员,因所属公司业务涉嫌诈骗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张某近亲属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刑事律师团队为其提供刑事法律服务。
辩护律师团队依法开展会见、案情研判、辩护意见提交等工作,最终帮助张某成功获得取保候审。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张某仅为公司普通业务员,未参与诈骗核心决策
- 张某主观上对公司业务涉嫌诈骗缺乏明确认知
- 张某涉案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 张某无逃避侦查、串供等妨害刑事诉讼的风险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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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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