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
- 涉及罪名:合同诈骗罪
- 案件结果: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认定案涉合同相对方构成违约,责令其全额退还李某投资本金,并支付对应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 羁押场所: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合同诈骗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认定案涉合同相对方构成违约,责令其全额退还李某投资本金,并支付对应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
律师咨询热线:
4006-069-949
国韬律所
24小时
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02:35:22
立即咨询
案件经过
李某受他人诱骗签订电影投资合同,足额支付投资款后,合同约定的涉案电影始终未达上映条件,自身合法财产权益遭受侵害。
李某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刘亚华律师、周文杰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就本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北京仲裁委员会经依法审理查明全案事实,最终作出支持李某全部仲裁请求的生效裁决。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准确梳理案涉电影投资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
- 完整举证证明相对方存在根本违约的客观事实
- 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 全部代理意见符合仲裁规则及现行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北京刑事案件咨询热线:4006-069-949
真实有效
隐私已脱敏
本案正式判决书,已对个人信息、隐私内容依法脱敏处理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认定案涉合同相对方构成违约,责令其全额退还李某投资本金,并支付对应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上一篇:袭警罪北京大兴涉民警冲突案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下一篇:合同纠纷北京市投资电影未上映仲裁胜诉退全额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