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周某因多次盗窃北京市朝阳区物美超市财物,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周某家属在其被刑事拘留第七日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律师团队孙锋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辩护律师介入后依法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周某在被刑事拘留第十四日成功取保候审,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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