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 涉及罪名:敲诈勒索罪
- 案件结果: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决定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周某取保候审
- 羁押场所: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敲诈勒索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决定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周某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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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韬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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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10: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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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周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其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提供刑事辩护服务。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律师团队张子衿律师接受指派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依法向办案单位提交辩护意见及取保候审申请,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提交当事人社会危险性较低的相关佐证材料
- 论证本案涉案情节较轻无继续羁押必要性
- 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出具专业辩护意见
- 依法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全程跟进办案进度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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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隐私已脱敏
本案正式判决书,已对个人信息、隐私内容依法脱敏处理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决定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周某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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