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周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
周某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李晓颍律师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辩护律师先后向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不予起诉法律意见。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辩护律师所提变更强制措施意见,对周某变更为取保候审,最终采纳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作出不起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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