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 涉及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案件结果: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 羁押场所: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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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韬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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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22: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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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李某因向他人提供银行卡使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李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律师团队孙锋律师为其提供刑事法律服务。
辩护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向办案机关提交专业法律意见,经办案机关审查,决定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未参与上游犯罪的实施
- 涉案银行卡流水未达到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 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法定取保条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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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隐私已脱敏
本案正式判决书,已对个人信息、隐私内容依法脱敏处理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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