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
- 涉及罪名:虚报注册资本
- 案件结果: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赵某涉案证据不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 羁押场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虚报注册资本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
- 判决结果: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赵某涉案证据不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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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22: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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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赵某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部分:赵某在公司增资过程中未使用虚假出资证明文件,未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串通相关工作人员虚增注册资本,新增注册资本已足额进入指定账户,资金于注册完成后返还中介机构,客观上不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构成要件;该类中介垫资增资行为在2006年《公司法》修订前普遍存在,司法实践中不认定为犯罪。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部分:赵某管理的医药公司涉案注射液更名系经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实施,案涉药品批准文号在被依法撤销前生产销售行为合法,更名事项经法定监管部门同意,且无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假药劣药检验结论,不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
人民检察院收到辩护律师提交的无罪辩护意见后,经审查认定赵某涉案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赵某增资行为未使用虚假出资材料未恶意串通工作人员不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构成要件
- 2006年公司法修订前中介垫资增资行为司法实践中不认定为犯罪
- 案涉药品更名行为已取得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同意生产销售行为具有合法性基础
- 案涉药品无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伪劣产品检验结论不符合涉药犯罪定罪要求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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