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犯罪嫌疑人刘某因购买网络摄像头账号,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律师团队窦利萍律师为刘某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辩护人介入案件后全面开展辩护工作,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刘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刘某依法被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深耕刑事辩护与刑法实务三十余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极强的实战辩护能力。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专业功底扎实、办案严谨靠谱,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复核、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核心刑辩业务,是专业过硬、诚信靠谱的刑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