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 涉及罪名:诈骗罪
- 案件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自诉人撤回对刘某某的侵占罪刑事自诉,刘某某原诈骗罪缓刑判决继续执行,不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 羁押场所: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诈骗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自诉人撤回对刘某某的侵占罪刑事自诉,刘某某原诈骗罪缓刑判决继续执行,不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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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02: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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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被告人刘某某因犯诈骗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适用缓刑。
缓刑考验期内,自诉人以刘某某犯侵占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若指控成立,刘某某将被撤销缓刑,就诈骗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
辩护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充分开展辩护工作,推动自诉人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撤诉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自诉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刘某某符合侵占罪构成要件
- 案涉财产争议属民事纠纷范畴,不符合刑事侵占追诉标准
- 辩护意见促成自诉人认识到指控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自愿撤诉
- 刘某某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不符合撤销缓刑法定条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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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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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正式判决书,已对个人信息、隐私内容依法脱敏处理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自诉人撤回对刘某某的侵占罪刑事自诉,刘某某原诈骗罪缓刑判决继续执行,不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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