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丰台区
- 涉及罪名:猥亵儿童罪
- 案件结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猥亵儿童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张某予以取保候审。
- 羁押场所: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猥亵儿童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
- 判决结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猥亵儿童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张某予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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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韬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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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22: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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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犯罪嫌疑人张某系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律师团队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律师介入后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观点,对张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张某依法被取保候审。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嫌疑人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依法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 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 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法定取保条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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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猥亵儿童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张某予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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