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
- 涉及罪名:非法经营贩卖淫秽物品
- 案件结果:北京市管辖法院采纳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认定金某构成想象竞合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对金某酌定从轻处罚
- 羁押场所: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非法经营贩卖淫秽物品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北京市管辖法院采纳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认定金某构成想象竞合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对金某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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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韬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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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23: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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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金某委托,指派辩护人担任其涉嫌非法经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参与庭审,结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金某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金某出于贩卖盗版光盘的主观故意,购入21500张盗版光盘,其中被混入淫秽DVD光盘620张,其单一贩卖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两个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构成要件。
二、本案应当择一重罪论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对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金某所涉非法经营罪法定量刑幅度高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
三、金某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符合酌定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依法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行为人实施单一贩卖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不实行数罪并罚
- 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本案非法经营罪量刑更重应以此定罪
- 行为人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
- 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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