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 涉及罪名:盗窃罪
- 案件结果: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决定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 羁押场所: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盗窃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决定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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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韬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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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1 20: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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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刘某因在自助超市购物期间累计8次漏扫商品,被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刘某近亲属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窦利萍律师为其提供侦查阶段刑事法律服务。
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开展全流程辩护工作,在刘某被刑事拘留15日内,成功为其争取到取保候审决定,刘某依法获释。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行为人漏扫商品主观恶性较小,涉案数额未达盗窃罪较高追诉标准
- 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 行为人已足额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 对行为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条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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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正式判决书,已对个人信息、隐私内容依法脱敏处理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决定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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