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
- 涉及罪名:合同诈骗罪
- 案件结果: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王某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支付约定违约金,并赔偿王某已支出的律师费用。
- 羁押场所: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合同诈骗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王某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支付约定违约金,并赔偿王某已支出的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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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韬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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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1 2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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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申请人王某与某公司签订《电影投资合作合同》,约定王某出资投资案涉电影项目,影片上映后按投资比例享有收益分配权。
案涉电影公映后,被申请人以影片产生经营亏损为由,拒不向王某返还投资本金,亦未支付任何收益。
王某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主张返还本金、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全案事实,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全部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案涉投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缔约方均具约束力
- 被申请人主张影片亏损未提交完整财务凭证予以佐证,抗辩不成立
- 被申请人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 申请人提出的各项仲裁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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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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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王某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支付约定违约金,并赔偿王某已支出的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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