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北京海淀涉案被刑拘 成功辩护获不予批捕取保候审
- 主办律师:李在珂律师
- 审理法院:78
- 案件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对邓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邓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 办案律师:李在珂律师
- 审理法院:78
- 判决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对邓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邓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案件经过
-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邓某存在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
- 邓某涉案情节较轻,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
- 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法定取保条件
案件经过
邓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羁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邓某家属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律师团队陈兰亭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开展刑事辩护工作。
辩护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辩护意见,经检察机关审查,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邓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邓某存在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
- 邓某涉案情节较轻,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
- 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法定取保条件
常见问题 FAQ
深耕刑事辩护与刑法实务三十余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极强的实战辩护能力。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专业功底扎实、办案严谨靠谱,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复核、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核心刑辩业务,是专业过硬、诚信靠谱的刑法律师。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1994年改行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至今,现任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刑事专家和刑事侦破专家。敢于申张正义,善于把从公、检、法机关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方法与律师辩护有机地结合。
- 业务专长 专注刑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辩护、罪轻辩护、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等;擅长办理诈骗、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帮信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常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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