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西城区
- 涉及罪名:寻衅滋事罪
- 案件结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辩护人所提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意见,依法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场所: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寻衅滋事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辩护人所提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意见,依法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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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韬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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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12: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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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后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张子衿律师作为辩护人,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采纳辩护人意见,作出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建议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情节较轻 无继续羁押必要性
-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提交程序合法 事实依据充分
- 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符合法定条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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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隐私已脱敏
本案正式判决书,已对个人信息、隐私内容依法脱敏处理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辩护人所提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意见,依法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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