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
- 涉及罪名:北京涉诈骗招摇撞骗伪造身份证件
- 案件结果:被告人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 羁押场所: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北京涉诈骗招摇撞骗伪造身份证件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被告人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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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韬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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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12: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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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张某因涉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北京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律师团队宣玥律师担任本案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提出合法有效的辩护意见。
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采纳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作出本案生效判决。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认定依据不足
-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坦白
- 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 被告人涉案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无加重处罚情节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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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隐私已脱敏
本案正式判决书,已对个人信息、隐私内容依法脱敏处理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被告人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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