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刘某曾因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届满后,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为刘某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向办案机关提交专业辩护意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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