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王某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律师团队胡娟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案件办理。
辩护人提交专业辩护意见后,办案机关决定对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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