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顺义区
- 涉及罪名:诈骗罪
- 案件结果: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马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马某依法被取保候审。
- 羁押场所: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诈骗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
- 判决结果: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马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马某依法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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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韬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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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10: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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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犯罪嫌疑人马某原系某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所在公司经营业务涉嫌诈骗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马某家属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律师团队张旭瑞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为其提供刑事法律服务。
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意见后,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马某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马某主观上具有诈骗罪的犯罪故意
- 马某在涉案公司业务流程中仅承担辅助性、事务性岗位职责,作用较小
- 马某无刑事犯罪前科,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 本案涉案事实尚在侦查阶段,不符合逮捕法定条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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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隐私已脱敏
本案正式判决书,已对个人信息、隐私内容依法脱敏处理
审理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马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马某依法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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