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 涉及罪名:寻衅滋事罪
- 案件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刑事裁定,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一审判决
- 羁押场所: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寻衅滋事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刑事裁定,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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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1 20: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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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委托辩护律师参与二审诉讼程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审理后,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二审刑事裁定。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一审判决认定寻衅滋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涉案侦查取证程序存在合法性瑕疵
- 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定罪证据链
- 上诉人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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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隐私已脱敏
本案正式判决书,已对个人信息、隐私内容依法脱敏处理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刑事裁定,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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