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大兴区
- 涉及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案件结果: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依法决定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刘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 羁押场所: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
- 判决结果: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依法决定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刘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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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12: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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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犯罪嫌疑人刘某系某理财公司高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刘某近亲属委托李在珂律师为其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经审查相关申请材料及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对刘某取保候审的决定。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犯罪嫌疑人涉案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 嫌疑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 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法定条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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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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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正式判决书,已对个人信息、隐私内容依法脱敏处理
审理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依法决定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刘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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