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陈某原系我国某核心涉密军工科研院所下属公司网络管理员,具备接触单位涉密文件的工作便利。
2011年,陈某受境外间谍人员彼得高额报酬诱惑,最初向其提供互联网公开资料,后为获取更高收益,利用自身网络管理工作权限,多次从单位内网窃取涉密文件提供给彼得。陈某明知彼得身份为境外间谍后,未主动向国家安全机关自首,受彼得要挟仍持续窃取提供涉密材料,2014年从涉案单位辞职。
2015年3月,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对陈某实施抓捕,经查实陈某共窃取并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科研院所文件5500余份,其中机密级146份、秘密级1753份及其他大量内部文件。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出具死刑量刑意见,经辩护人辩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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