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西城区
- 涉及罪名:贪污罪
- 案件结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当事人贪污犯罪主体不适格,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 羁押场所: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贪污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当事人贪污犯罪主体不适格,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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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1 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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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涉案当事人退休前为正局级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担任某国家协会秘书长,因涉嫌贪污该协会巨额资金被依法逮捕。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主张协会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在编公务员,秘书长职务不在公务员序列,该观点经国家有关人事部门证实属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依法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涉案当事人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要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明确案涉协会不属于国家机关或国有事业单位范畴
- 主张涉案当事人不具有国家在编公务员身份
- 提出涉案当事人不符合贪污罪的法定主体构成要件
- 提交国家人事部门证明材料佐证主体不适格的辩护观点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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