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某某因受托为他人办理产品上市资格相关事宜,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赵某某委托辩护律师参与诉讼,向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充分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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