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程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程某委托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开展辩护工作,办案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意见,对程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依法撤销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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