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辩护律师接受刘某委托后,全面梳理在案证据,向检察机关提交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采纳辩护意见,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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