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
- 涉及罪名:诈骗罪
- 案件结果: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 羁押场所: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诈骗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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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1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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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本案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建议对李某判处无期徒刑。
李某委托李在珂律师担任其一审阶段辩护人,参与案件诉讼活动。
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会见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出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
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最终对李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认定存在瑕疵
- 被告人李某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
- 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 李某已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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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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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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