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
- 涉及罪名:聚众斗殴罪
- 案件结果: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采纳辩护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羁押场所: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聚众斗殴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采纳辩护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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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1 19: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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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本案被告人系北京市在校学生,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就本案提出有期徒刑七年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委托专业辩护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依法查阅案卷材料、会见当事人,就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依法提出罪轻辩护意见。
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核查本案事实证据,依法采纳辩护律师的合理辩护意见,最终对被告人作出缓刑判决。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被告人系在校学生,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
-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 被告人积极赔礼退赃取得被害人方谅解
- 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法定条件无再犯罪危险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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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隐私已脱敏
本案正式判决书,已对个人信息、隐私内容依法脱敏处理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采纳辩护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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