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 涉及罪名:故意伤害罪
- 案件结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对被告人田桐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 羁押场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
- 判决结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对被告人田桐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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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1 19: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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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被告人田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向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接受田桐委托后,依法查阅全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核实案件事实,依法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田桐系犯罪未遂,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家庭情况,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法院宣告缓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被告人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 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可从轻处罚
- 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不具有再犯罪危险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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