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 专业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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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性质:玩忽职守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渎职类犯罪之一,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致…
- 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仅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量刑标准:
法定量刑分为两个档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
- 律师辩护:会见、取保、不起诉、缓刑、无罪辩护
罪名释义
构成特征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仅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方面: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身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职的行为会造成重大损失后果,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已预见轻信能够避免;
3.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实施了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身工作职责的行为,且该行为与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重大损失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认定要点
司法实务中定罪需先核查行为人是否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要件;
主观明知认定需区分过失履职与故意滥用职权的主观差异,过失系对损害后果持排斥态度,故意系对损害后果持放任或追求态度;
罪与非罪的核心边界为是否造成法定的重大损失后果,未达立案标准的按政务处分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
此罪与彼罪需区分与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过错类型差异,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行为发生领域差异。
量刑标准
法定量刑分为两个档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包括行为人主动挽回全部或大部分损失、存在自首、立功、认罪认罚、过失程度较低等情形,情节轻微的可依法免除处罚。本罪无单位犯罪规定,仅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为造成的伤亡人数达到前述立案标准3倍以上、经济损失达150万元以上等。法院裁判需统一考量履职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占比、损失挽回情况等因素作出裁量。
北京地区司法实务要点
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链条、当事人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定罪量刑。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定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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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1994年改行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至今,现任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刑事专家和刑事侦破专家。敢于申张正义,善于把从公、检、法机关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方法与律师辩护有机地结合。
- 业务专长 专注刑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辩护、罪轻辩护、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等;擅长办理诈骗、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帮信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常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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