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 专业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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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性质:徇私枉法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渎职类犯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
- 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仅限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
- 量刑标准:
法定量刑分为三档:1.一般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
- 律师辩护:会见、取保、不起诉、缓刑、无罪辩护
罪名释义
构成特征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仅限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过失不构成本罪;
3.犯罪客体: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与司法公信力;
4.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类法定枉法行为,一是对明知无罪的人违规使其受追诉,二是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
认定要点
司法实务定罪规则如下:1.主观明知认定:需结合行为人履职行为、涉案往来记录、当事人供述等证据综合判定,排除因业务能力不足、法律认知偏差导致的错追诉、错裁判情形;
2.罪与非罪区分:需核实是否存在徇私徇情动机、是否达到法定立案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
3.此罪与彼罪区分:与包庇罪的核心差异为主体是否为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包庇,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核心差异为行为发生领域是否为刑事诉讼程序。
量刑标准
法定量刑分为三档:1.一般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积极挽回司法公信力损失、认罪认罚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本罪无单位犯罪规定,仅处罚实施徇私枉法行为的个人。
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无犯罪事实或依法不应追责的人,违规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追责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违规故意使重罪人员受轻追诉、轻罪人员受重追诉的;
4.立案后违规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违法变更强制措施,致使当事人脱离侦控的;
5.刑事审判中故意枉法作出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裁判的;
6.其他应予追责的徇私枉法情形。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为造成重大冤假错案、导致当事人重伤/死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情节特别严重认定标准为造成特别重大冤假错案、导致多名当事人重伤/死亡、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等。法院裁判需严格对应行为要件、主观动机、危害后果综合裁量,统一适用法律标准。
北京地区司法实务要点
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链条、当事人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定罪量刑。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定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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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1994年改行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至今,现任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刑事专家和刑事侦破专家。敢于申张正义,善于把从公、检、法机关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方法与律师辩护有机地结合。
- 业务专长 专注刑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辩护、罪轻辩护、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等;擅长办理诈骗、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帮信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常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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