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专业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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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性质: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渎职类罪名,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
- 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仅限具备司法工作人员身份,负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报请、裁定、审批职权的公职…
- 量刑标准:
法定量刑档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轻减轻免除…
- 律师辩护:会见、取保、不起诉、缓刑、无罪辩护
罪名释义
构成特征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仅限具备司法工作人员身份,负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报请、裁定、审批职权的公职人员;
2.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明知罪犯不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仍故意违规办理;
3.犯罪客体:侵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司法机关的公共公信力;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徇私舞弊,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认定要点
司法实务定罪规则:1.主观明知认定:需查实行为人明确知晓罪犯不满足减刑计分考核、假释社会危险性评估、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条件等法定要求,仍利用职权违规操作;
2.罪与非罪区分:行为人因业务能力不足、工作疏忽导致错批手续,无徇私动机的不构成本罪;
3.此罪与彼罪区分:收受贿赂后实施本罪行为的,按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与普通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作区分。
量刑标准
法定量刑档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主动纠正违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有立功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可免除处罚。本罪无单位犯罪规定,仅追究直接责任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为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违规办理导致罪犯提前出狱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3.多次或为多名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办理相关手续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违规办理造成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引发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认定为情节严重。法院裁判统一规则:办案中需重点核查罪犯是否符合三类执行变更的法定条件,以及行为人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的客观证据。
北京地区司法实务要点
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链条、当事人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定罪量刑。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定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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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刑事辩护与刑法实务三十余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极强的实战辩护能力。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专业功底扎实、办案严谨靠谱,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复核、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核心刑辩业务,是专业过硬、诚信靠谱的刑法律师。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1994年改行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至今,现任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刑事专家和刑事侦破专家。敢于申张正义,善于把从公、检、法机关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方法与律师辩护有机地结合。
- 业务专长 专注刑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辩护、罪轻辩护、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等;擅长办理诈骗、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帮信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常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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