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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律师 —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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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绍卖淫罪 专业刑事辩护

李在珂刑事律师团,提供北京容留介绍卖淫罪案件全程刑事辩护服务,涵盖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辩护、无罪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核心要点
  • 罪名性质: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名,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
  • 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

  • 量刑标准:

    法定量刑分为两档: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 律师辩护:会见、取保、不起诉、缓刑、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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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律师
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原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 · 西南政法大学

罪名释义

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名,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或者为卖淫人员与嫖娼人员牵线搭桥撮合卖淫嫖娼活动的行为。该罪侵害社会公序良俗与治安管理秩序,破坏社会道德风尚,具有刑事可罚性。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构成特征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的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会危害社会管理秩序,仍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牟利不属于本罪必备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社会管理秩序范畴内的社会风化管理秩序与公序良俗;
客观方面:实施了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便利条件的容留行为,或为卖淫人员与嫖客牵线搭桥促成交易的介绍行为。

认定要点

司法实务中主观明知采取推定规则,可结合场所经营模式、人员从业特征、交易异常性等综合认定行为人知晓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罪与非罪区分:偶尔容留近亲属卖淫且未牟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此罪与彼罪区分:与组织卖淫罪核心区别为是否对卖淫人员存在管理、控制行为,与引诱卖淫罪区别为是否引诱原本无卖淫意愿的人员从事卖淫活动。

关联罪名对比:实务中容留介绍卖淫罪案件常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洗钱罪在主观明知的认定上存在交叉与区分,具体个罪的构成要件不同,辩护策略亦有差异。建议委托专业刑事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进行针对性分析。

量刑标准

法定量刑分为两档: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主动退赃等情节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免除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标准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两高卖淫类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立案标准为: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一年内曾因涉卖淫类行政违法被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行为的;
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容留、介绍特殊群体人员卖淫5人以上的;
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法院裁判需结合涉案人次、对象身份、获利金额、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裁量,涉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从重处罚。

北京地区司法实务要点

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链条、当事人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定罪量刑。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定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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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成功案例(可溯源)

西部青年乔某系党校在读学生,半工半读期间因法制观念淡薄触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辩护人结合其初犯身份、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良好、无再犯风险等情节,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依法采纳。

常见问题 FAQ

容留、介绍卖淫罪能否取保候审?
容留、介绍卖淫罪取保候审的可行性:(1)一般情节(法定刑五年以下)——如容留介绍人次少、无前科、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取保候审;(2)情节严重(法定刑五年以上)——鉴于法定刑较重,取保难度较大,但若具有以下情形仍有可能:主动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不利于取保的情形:在卖淫场所中担任组织管理角色、有多次同类前科、可能继续实施犯罪。
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档次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量刑分为两档:(1)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容留、介绍10人次以上卖淫的;容留、介绍5人次以上未成年人卖淫的;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容留、介绍在校学生卖淫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引诱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的,适用第359条第2款,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标准处罚。
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人数和次数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司法解释,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如下:(1)立案追诉标准——容留、介绍2人次以上卖淫的,或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或容留、介绍智障人士卖淫的;(2)情节严重——容留、介绍10人次以上卖淫的,或容留、介绍5人次以上未成年人卖淫的,或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容留、介绍卖淫的次数按"人次"计算,即容留或介绍一人卖淫一次为一人次。同一卖淫者多次卖淫,按多次计算。同一嫖客多次嫖娼,按本次卖淫对应的人次计算。
容留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不同:(1)容留卖淫罪——行为方式是"提供场所",即为卖淫者提供相对固定的场所进行卖淫活动,如出租屋、酒店房间、洗浴场所等。重点是"场所"的控制和提供;(2)介绍卖淫罪——行为方式是"牵线搭桥",即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进行介绍、撮合,如提供联系方式、约定时间地点等。实践中,一个行为人可能同时实施容留和介绍行为,此时同时构成两罪。根据司法解释,容留、介绍卖淫两种行为可以并列为选择性罪名,统一按"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客体要件——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2)客观要件——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或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介绍);(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他人在从事卖淫活动而提供场所或进行介绍。注意:容留卖淫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牟利目的,但牟利是加重情节。介绍卖淫罪也不要求牟利目的,介绍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幼女未满14周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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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 李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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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 公安局刑侦背景 死刑复核专家

深耕刑事辩护与刑法实务三十余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极强的实战辩护能力。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专业功底扎实、办案严谨靠谱,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复核、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核心刑辩业务,是专业过硬、诚信靠谱的刑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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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1994年改行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至今,现任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刑事专家和刑事侦破专家。敢于申张正义,善于把从公、检、法机关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方法与律师辩护有机地结合。
  • 业务专长 专注刑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辩护、罪轻辩护、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等;擅长办理诈骗、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帮信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常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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