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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律师 —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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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专业刑事辩护

李在珂刑事律师团,提供北京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案件全程刑事辩护服务,涵盖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辩护、无罪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核心要点
  • 罪名性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罪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项下扰乱公共秩序…
  • 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不属于本罪犯罪主体;2.…

  • 量刑标准:

    法定量刑分为两个档次:1.构成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造成严重后果…

  • 律师辩护:会见、取保、不起诉、缓刑、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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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律师
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原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 · 西南政法大学

罪名释义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罪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项下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指行为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构成特征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不属于本罪犯罪主体;
2.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编造的是不真实的恐怖信息,仍实施相关传播扩散行为;
3.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编造爆炸、生化、放射等虚假恐怖信息,或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仍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认定要点

司法实务中定罪规则如下:1.主观明知认定需结合行为人认知水平、信息获取渠道、传播场景、事后处置态度等综合判定;
2.罪与非罪区分核心为是否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实质后果,仅在小范围传播未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不认定为犯罪;
3.此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区分要点为是否实际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本罪仅涉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关联罪名对比:实务中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案件常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洗钱罪在主观明知的认定上存在交叉与区分,具体个罪的构成要件不同,辩护策略亦有差异。建议委托专业刑事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进行针对性分析。

量刑标准

法定量刑分为两个档次:1.构成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消除影响、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等,单位不构成本罪,仅对实施犯罪的自然人追责。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立案标准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致使公安、消防、医疗等应急部门出动处置,或致使机场、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出现人员恐慌、秩序混乱的,即予立案;
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包括造成人员踩踏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公共交通长时间停运、大范围公共秩序瘫痪等情形,法院裁判统一适用罪责刑相适应规则,结合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精准量刑。

北京地区司法实务要点

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链条、当事人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定罪量刑。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定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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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FAQ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能否取保候审?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取保候审的难度取决于情节严重程度:(1)若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法定刑五年以下),如认罪认罚、无前科、及时消除影响、社会危害性不大,可取保候审;(2)若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法定刑五年以上),因重罪取保难度较大。有利于取保的因素: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在校学生或初犯、编造内容传播范围有限。取保候审期间不得接触被害人、证人,不得干扰作证。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有何区别?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信息内容不同:(1)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291条之一)——编造的是"恐怖信息",包括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活动信息;(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291条之一第2款)——编造或故意传播的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两罪属于同一法条不同款,量刑标准相同。若编造的虚假信息同时涉及恐怖内容和险情等,择一重罪处罚。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有两个量刑档次:(1)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包括: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一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造成区域性供电、供水、通信等关键设施中断等。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及时澄清消除影响的,可从轻处罚。量刑时综合考虑编造内容的恐怖程度、传播范围、实际危害后果等。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何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包括以下情形:(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3)致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4)造成行政村或社区以上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5)致使公安、消防、卫生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也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客体要件——侵犯社会秩序,具体为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故意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编造。注意区分"编造"与"传播":本罪仅处罚"编造"行为。若编造后自己又传播,按本罪从重处罚。若仅传播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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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 李在珂
李在珂律师 —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 公安局刑侦背景 死刑复核专家

深耕刑事辩护与刑法实务三十余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极强的实战辩护能力。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专业功底扎实、办案严谨靠谱,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复核、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核心刑辩业务,是专业过硬、诚信靠谱的刑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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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1994年改行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至今,现任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刑事专家和刑事侦破专家。敢于申张正义,善于把从公、检、法机关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方法与律师辩护有机地结合。
  • 业务专长 专注刑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辩护、罪轻辩护、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等;擅长办理诈骗、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帮信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常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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