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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律师 —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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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知识专题

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专业刑事辩护

李在珂刑事律师团,提供北京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全程刑事辩护服务,涵盖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辩护、无罪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核心要点
  • 罪名性质: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名,指自然人或单位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
  • 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单位;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明确…

  • 量刑标准:

    法定量刑分为三档: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 律师辩护:会见、取保、不起诉、缓刑、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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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律师
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原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 · 西南政法大学

罪名释义

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名,指自然人或单位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该类犯罪严重扰乱文化市场监管秩序,损害社会公序良俗,依法应受刑事处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构成特征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单位;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明确具有谋取经济利益的目的;
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秩序及社会公序良俗;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任一行为。

认定要点

司法实务定罪需先确认主观明知:即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物品为法定淫秽物品,且存在通过相关行为获取对价利益的牟利目的;
罪与非罪需核查是否具备牟利目的、涉案物品是否属淫秽物品、情节是否达立案标准,无牟利目的的不构成本罪;
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核心区别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为犯罪对象是否为淫秽物品。

关联罪名对比:实务中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常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洗钱罪在主观明知的认定上存在交叉与区分,具体个罪的构成要件不同,辩护策略亦有差异。建议委托专业刑事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进行针对性分析。

量刑标准

法定量刑分为三档: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为人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传播范围小、获利少等情节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立案标准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视频文件20个以上、音频文件100个以上、淫秽图文等200件以上、实际点击量1万次以上、注册会员200人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即予立案;
前述数量达5倍以上为情节严重,达25倍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
利用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直接升格量刑档次。

北京地区司法实务要点

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链条、当事人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定罪量刑。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定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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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FAQ

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能否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需综合考量的因素包括:一是涉案淫秽物品数量和传播范围,数量较小、传播范围有限的取保可能性较大;二是牟利金额多少,金额不大且已退缴违法所得的较为有利;三是是否认罪认罚,主动关闭网站、删除淫秽内容的有助于争取取保;四是有无前科劣迹;五是是否可能妨碍诉讼或继续犯罪。对于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且批量大、链条长的核心涉案人员,一般不予取保。
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有什么区别
两罪均涉及传播淫秽物品,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主观目的不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以牟利为目的,而传播淫秽物品罪不要求牟利目的;二是量刑不同,牟利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而传播淫秽物品罪最高为二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为二年以上十年以下;三是立案标准不同,牟利罪的立案数量门槛低于传播罪;四是客体略有差异,牟利罪更侧重于淫秽物品传播与商业利益的结合。
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档次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363条,量刑分三档:以牟利为目的实施相关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解释规定,达到数量标准5倍以上为情节严重,25倍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数量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淫秽视频文件20个以上、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电子刊物200件以上、图片500件以上、文章1000篇以上、实际点击数1万次以上即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200人以上的亦构成犯罪。
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本罪规定于刑法第363条,构成要件为: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北京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专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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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 公安局刑侦背景 死刑复核专家

深耕刑事辩护与刑法实务三十余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极强的实战辩护能力。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专业功底扎实、办案严谨靠谱,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复核、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核心刑辩业务,是专业过硬、诚信靠谱的刑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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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专注领域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1994年改行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至今,现任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刑事专家和刑事侦破专家。敢于申张正义,善于把从公、检、法机关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方法与律师辩护有机地结合。
  • 业务专长 专注刑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辩护、罪轻辩护、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等;擅长办理诈骗、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帮信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常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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