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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律师 —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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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专业刑事辩护

李在珂刑事律师团,提供北京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全程刑事辩护服务,涵盖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辩护、无罪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核心要点
  • 罪名性质: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机类犯罪,指违反国家规定,对国家…
  • 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主观…

  • 量刑标准:

    法定量刑分为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 律师辩护:会见、取保、不起诉、缓刑、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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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律师
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原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 · 西南政法大学

罪名释义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机类犯罪,指违反国家规定,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专门规制非法占用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网络危害行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构成特征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主观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即明知自身行为会发生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对三类特殊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要点

主观明知认定可结合行为人是否使用专门控制工具、是否规避监管、是否牟利、是否有同类行为前科等要素综合推定;
罪与非罪需以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为前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获得合法授权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本罪;
此罪与彼罪区分上,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核心区别为行为对象是三类特殊领域外的普通系统,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核心区别为未实施破坏系统功能、数据的行为。

关联罪名对比:实务中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常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洗钱罪在主观明知的认定上存在交叉与区分,具体个罪的构成要件不同,辩护策略亦有差异。建议委托专业刑事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进行针对性分析。

量刑标准

法定量刑分为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初犯偶犯等;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量刑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两办《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案标准为非法控制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100台以上、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全国法院统一适用上述数量、金额标准,结合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综合裁量裁判。

北京地区司法实务要点

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链条、当事人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定罪量刑。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定酌定情节。

李在珂刑辩律师团队能为您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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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FAQ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能否取保候审
能否取保候审需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控制的计算机台数和涉案金额,控制台数较少、违法所得不大且情节较轻的取保可能性较大;二是行为人是否为初犯、偶犯,有无前科;三是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配合清除控制程序、上缴违法所得;四是有无固定住所和工作,社会危险性评估结果。对于DDoS黑产链条中的底层控制者、在校学生等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倾向于予以取保候审。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否存在单位犯罪
是的。根据刑法第285条之一规定,单位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罪的规定处罚。司法实践中,一些网络科技公司以开展业务为名,通过技术手段非法控制用户设备开展DDoS攻击或植入广告软件,此类情形下公司及负责人均面临刑事追诉。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量刑标准与自然人相同。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什么区别
两罪区别在于:一是行为目的不同,非法控制罪以控制为目的,破坏罪以破坏为目的;二是行为后果不同,非法控制罪不必然导致系统功能损坏,破坏罪造成系统功能丧失或数据破坏;三是法律适用不同,非法控制适用刑法第285条第2款,破坏系统适用第286条。若行为人非法控制系统后又进行破坏,则可能同时触犯两罪,择一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实践中,利用控制的挖矿行为通常认定为非法控制罪。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85条第2款,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认定为情节严重,100台以上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亦构成情节严重。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本罪规定于刑法第285条第2款,构成要件为: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对该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非法控制是指未经授权获取系统操作权限,能够对系统进行操作、管理、运行或指令执行。常见的控制手段包括植入木马、后门程序、僵尸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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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 李在珂
李在珂律师 —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 公安局刑侦背景 死刑复核专家

深耕刑事辩护与刑法实务三十余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极强的实战辩护能力。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专业功底扎实、办案严谨靠谱,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复核、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核心刑辩业务,是专业过硬、诚信靠谱的刑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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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专注领域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1994年改行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至今,现任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刑事专家和刑事侦破专家。敢于申张正义,善于把从公、检、法机关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方法与律师辩护有机地结合。
  • 业务专长 专注刑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辩护、罪轻辩护、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等;擅长办理诈骗、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帮信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常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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