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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专业刑事辩护

李在珂刑事律师团,提供北京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件全程刑事辩护服务,涵盖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辩护、无罪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核心要点
  • 罪名性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罪名,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
  • 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2.主观方…

  • 量刑标准:

    1.法定量刑档次:共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 律师辩护:会见、取保、不起诉、缓刑、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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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律师
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原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 · 西南政法大学

罪名释义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罪名,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构成特征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身未获得合法授权,仍实施侵入系统或获取数据的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3.犯罪客体:侵犯的是国家对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秩序,以及数据权利人的合法财产及信息权益;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三类特殊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该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要点

1.主观明知认定:可结合行为人是否刻意规避系统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有交易变现所获数据、是否曾因同类行为受到处罚等客观情形推定主观故意;
2.罪与非罪区分:需严格核查涉案情节是否达到法定立案标准,未达标准的按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处置,不认定为刑事犯罪;
3.此罪与彼罪区分:若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的,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
若获取数据后用于实施盗窃、诈骗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联罪名对比:实务中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件常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洗钱罪在主观明知的认定上存在交叉与区分,具体个罪的构成要件不同,辩护策略亦有差异。建议委托专业刑事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进行针对性分析。

量刑标准

1.法定量刑档次:共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行为人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等情形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
3.单位犯罪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量刑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1.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
获取其他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
2.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前述立案标准所列情形即为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数量或数额达到前述标准5倍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3.法院统一裁判规则:对作案工具、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对上下游关联犯罪同步查处,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本罪的,可依法宣告职业禁止。

北京地区司法实务要点

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链条、当事人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定罪量刑。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定酌定情节。

李在珂刑辩律师团队能为您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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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成功案例(可溯源)

常见问题 FAQ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能否取保候审
能否取保候审需综合考量:一是涉案金额和情节是否严重,情节较轻的取保可能性较大;二是有无前科累犯情况;三是有无固定住所和工作,是否具备取保条件;四是有无毁灭证据、串供风险;五是是否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对于初犯、偶犯、涉案金额不大、认罪态度好且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一般会同意取保候审,但需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什么区别
两罪均规定于刑法第285条,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和犯罪目的不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核心是以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系统数据,侵犯的是数据安全;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核心是通过植入木马、后门等方式取得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限,侵犯的是系统运行安全。实践中,行为人在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后常同时获取数据,可能同时构成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85条第2款,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为:达到情节严重数额标准5倍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是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二是获取一般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三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的;四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达到上述标准即可立案追诉。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为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秩序和数据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根据刑法第285条第2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而非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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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 公安局刑侦背景 死刑复核专家

深耕刑事辩护与刑法实务三十余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极强的实战辩护能力。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专业功底扎实、办案严谨靠谱,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复核、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核心刑辩业务,是专业过硬、诚信靠谱的刑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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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专注领域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1994年改行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至今,现任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刑事专家和刑事侦破专家。敢于申张正义,善于把从公、检、法机关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方法与律师辩护有机地结合。
  • 业务专长 专注刑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辩护、罪轻辩护、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等;擅长办理诈骗、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帮信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常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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