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专业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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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性质: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类罪名,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
- 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
- 量刑标准:法定量刑分为两档:1.持有伪造发票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数量巨大的,处二…
- 律师辩护:会见、取保、不起诉、缓刑、无罪辩护
罪名释义
构成特征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持有的是伪造的发票仍故意持有,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以及税收征管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且持有数量达到较大标准的行为。
认定要点
司法实务定罪规则:1.主观明知认定:需结合行为人职业背景、发票获取渠道、持有数量、过往发票使用记录、交易流水等要素综合推定,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知情持有的不构成犯罪;2.罪与非罪区分:核心为持有伪造发票的数量是否达到法定立案标准,未达标准的按行政违法处置;3.此罪与彼罪区分:若查明行为人持有伪造发票是为了实施虚开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等上游犯罪的,以上游犯罪定罪处罚,不再单独认定本罪。
量刑标准
法定量刑分为两档:1.持有伪造发票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轻减轻免除情节:行为人存在自首、立功、坦白、初犯偶犯、主动上缴全部伪造发票、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免除处罚。
单位犯罪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处罚。
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万元以上的;持有伪造的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40万元以上的;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8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情节严重(数量巨大)认定标准:各地通常参照立案标准的2至5倍,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法院统一裁判规则:量刑时综合考量持有发票数量、是否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行为人悔罪认罚态度、是否有退赃退赔情节等要素裁量。
北京地区司法实务要点
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链条、当事人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定罪量刑。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定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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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刑事辩护与刑法实务三十余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极强的实战辩护能力。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专业功底扎实、办案严谨靠谱,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复核、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核心刑辩业务,是专业过硬、诚信靠谱的刑法律师。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1994年改行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至今,现任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刑事专家和刑事侦破专家。敢于申张正义,善于把从公、检、法机关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方法与律师辩护有机地结合。
- 业务专长 专注刑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辩护、罪轻辩护、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等;擅长办理诈骗、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帮信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常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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