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条件。
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人结合全案卷宗材料及庭审调查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王某的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未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未转移涉案25箱罗氏芬药品的原始占有关系,涉案药品始终处于被害单位A集团控制范围内,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本案无直接证据证实王某存在盗窃A集团出库单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盗窃出库单仅为推测性结论,缺乏有效证据支撑。
经查,A集团出库单的制作、存放、盖章、保管、提货程序存在明显疏漏,内部管理混乱,公章由多部门共用且公开放置,不排除其他人员接触出库单并加盖公章的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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