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0年8月至11月期间,张泉之子案发时未满16周岁,多次实施入户盗窃行为,累计盗得现金、手机、手表、衣物等财物价值共计16000余元,所盗财物均携带回家中藏匿。
张泉明确知晓上述财物系其子盗窃所得,未对其子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反而帮助藏匿并对外销售涉案赃物。
二、案件诉讼进程
案发后,张泉之子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以张泉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辩护意见处理
辩护人提交的辩护观点符合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被检察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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