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 涉及罪名:盗窃罪
- 案件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对陈某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 羁押场所: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案件经过
本案辩护人针对陈某涉嫌盗窃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009年3月23日陈某因涉嫌盗窃被学校保卫处约谈时主动供述盗窃事实,按要求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当日盗窃笔记本电脑的罪行,符合自首认定要件。陈某到案后另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与王强、赵旋此前实施的盗窃行为,涉案金额合计34300元属数额巨大,该部分供述亦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二、陈某到案后主动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符合立功认定情形,依法可从轻处罚。
三、陈某系在校学生,案发前有见义勇为表现,因法制观念淡薄、交友不慎参与犯罪,其自幼患有小儿多动症,行为控制能力弱于常人。其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符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处罚原则,可酌情从轻处罚。
四、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明确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使其回归学校完成学业。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行为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依法构成自首
- 行为人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依法构成立功
- 行为人系在校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主动退赃退赔
- 对行为人适用缓刑无社会危险性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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