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珂律师

李在珂 北京资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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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北京海淀被控抢劫改判诈骗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

  • 主办律师:李在珂律师
  • 审理法院:78
  • 案件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不予认定,判决被告人程某、赵某犯诈骗罪。
核心要点
  • 办案律师:李在珂律师
  • 审理法院:78
  • 判决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不予认定,判决被告人程某、赵某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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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律师
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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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案件经过

    2006年3月,北京市某大学举办学术论坛期间,外籍法学教授李某因嫖娼嫖资不足,将本人名下空银行信用卡暂押给程某、赵某后脱身。

    程某、赵某利用李某忌惮嫖娼违法被追责、不愿声张的心理,向李某索取现金人民币270元、折合人民币168元的某国币36元及VISA信用卡一张。

    后程某、赵某持该信用卡购物消费9760元,因签名与预留印鉴不符被识破未取得财物,李某知晓此事后未报警,其本人认可程某、赵某对其实施敲诈行为。

    公诉机关以程某、赵某涉嫌抢劫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程某委托辩护人李在珂律师参与诉讼,辩护人提出本案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后予以采纳,认定程某、赵某构成诈骗罪。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行为人未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与暴力相当的压制反抗手段,不符合抢劫罪客观构成要件
    • 行为人主观上无通过暴力劫取财物的故意,仅利用被害人忌惮违法被追责的心理索财
    • 被害人交付财物并非因受暴力压制无法反抗,不符合抢劫罪的因果关系要件
    • 本案行为特征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定性不当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行为人未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与暴力相当的压制反抗手段,不符合抢劫罪客观构成要件
  • 行为人主观上无通过暴力劫取财物的故意,仅利用被害人忌惮违法被追责的心理索财
  • 被害人交付财物并非因受暴力压制无法反抗,不符合抢劫罪的因果关系要件
  • 本案行为特征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定性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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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FAQ

被指控抢劫罪但没动手打人,能改成诈骗罪吗?
能不能改关键看有没有实施暴力、胁迫或者跟暴力相当的手段。如果只是利用对方害怕违法被追究的心理索要钱财,没有当场动手打人、拿刀威胁,也没有说要把对方怎么样,那就不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实践中像这种情况,检察院按抢劫罪起诉,但法院最后改成诈骗罪的案例是有的,比如北京海淀这个案子,两个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忌惮嫖娼违法被追责、不愿声张的心理,向被害人要钱和信用卡,没有暴力行为,法院就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构成诈骗罪而不是抢劫罪。 你要是遇到类似情况,第一步是别慌,先仔细回忆一下案发时到底有没有暴力、胁迫言行,把细节整理清楚。如果确实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只是利用对方的把柄或者心里害怕来要钱,那就要在辩护时着重强调这一点,指出不符合抢劫罪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要件,同时说明主观上没有抢劫故意,只是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自愿交出财物,这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需要提醒的是,这类案件的情况很具体,证据也很重要,最好找有经验的刑事律师帮你分析证据材料,判断检察院的指控有哪些漏洞,再决定怎么辩护。
抢劫罪和诈骗罪有什么区别?怎么判断定哪个罪名?
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被害人交出财物是被暴力压制反抗,还是因为心里害怕或者受骗上当自愿交出。抢劫罪要求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让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比如动手打人、拿刀威胁,被害人是因为怕挨打或者怕出事才给钱。诈骗罪则是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或者利用被害人害怕某种后果的心理,让被害人自己把财物交出来,整个过程没有暴力和胁迫。北京海淀有个真实案件,两个人利用外籍教授嫖娼被抓的心理,跟他说不给钱就把嫖娼的事捅出去,教授因为怕嫖娼违法被追责就把钱和信用卡给了他们,法院最后认定是诈骗罪,因为行为人不具备暴力压制手段,只是利用被害人忌惮违法被追责的心理。 判断罪名时要重点看几个点:一是行为人有没有做出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或威胁,比如扬言伤害身体、毁坏要害;二是被害人给财物时是迫不得已没法反抗,还是出于怕丢人、怕被追究的恐惧自行交出;三是行为人主观上是想暴力抢钱,还是想用要挟、欺骗的方式弄钱。如果只是利用对方的软肋、把柄来要钱,没有动手也没说要动手,一般不会定抢劫,更可能定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当然具体到某个案子,要看全部证据,特别是现场有没有证人、录音录像,以及被害人陈述和行为人的供述是否一致。
拿别人的信用卡去刷但没成功,算抢劫还是诈骗?
拿别人信用卡去刷但没买到东西,罪名怎么定要看先前怎么拿到这张卡的,以及刷的过程中有没有使用暴力。北京海淀有过一个案子,两个人利用教授害怕嫖娼被追责的心理,从教授手里拿到了信用卡,后来拿着卡去商场消费9760元,但因为刷卡签名跟预留印鉴不符,被店员识破没拿到商品。检察院一开始以抢劫罪起诉,但法院认为他们拿卡时没有实施暴力、胁迫,只是利用对方忌惮违法被追责的心理,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同时刷卡行为属于诈骗性质,但因为没得手所以是诈骗未遂。 如果信用卡是偷来、抢来的,那刷卡的后续消费行为可能被认定盗窃罪或抢劫罪的一部分,跟这种利用被害人心理自愿交出信用卡不一样。要是你遇到类似情况,辩护重点在于审查信用卡是怎么到手的:有没有暴力威胁?被害人是不是自愿给的?刷卡时有没有虚构身份或冒用签名?这几个环节决定了罪名走向。没成功不代表不构成犯罪,但罪名和既遂未遂会影响量刑。这类案件证据和细节很重要,建议尽早请律师介入,理清整个行为链条,才能争取对定性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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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 李在珂
李在珂律师 —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 公安局刑侦背景 死刑复核专家

深耕刑事辩护与刑法实务三十余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极强的实战辩护能力。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专业功底扎实、办案严谨靠谱,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复核、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核心刑辩业务,是专业过硬、诚信靠谱的刑法律师。

30+ 执业年限
1000+ 办案数量
刑事 专注领域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1994年改行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至今,现任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刑事专家和刑事侦破专家。敢于申张正义,善于把从公、检、法机关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方法与律师辩护有机地结合。
  • 业务专长 专注刑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辩护、罪轻辩护、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等;擅长办理诈骗、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帮信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常见刑事案件。
  • 执业证号: 11101199910819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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