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 涉及罪名:盗窃罪
- 案件结果: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 羁押场所: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盗窃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
- 判决结果: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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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韬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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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1 15: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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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 王某因参与团伙盗窃,涉嫌盗窃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 王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律师团队张子衿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 辩护律师经依法会见、研判案件后开展辩护工作,最终办案机关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嫌疑人参与盗窃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
- 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
- 嫌疑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
- 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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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隐私已脱敏
本案正式判决书,已对个人信息、隐私内容依法脱敏处理
审理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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