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
- 涉及罪名:职务侵占罪
- 案件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 羁押场所: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职务侵占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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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1 19: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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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辩护人受被告人委托担任其被控职务侵占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案涉有罪供述依法不应采信。被告人供述不稳定,既有有罪供述也有无罪辩解,无罪辩解具备合理性未被排除。控方补充提交的房产公司证明及证人证言存在多处不合常理的虚假内容,无法排除他人接触保险柜取走款项的合理怀疑,且控方拒不提交完整收据存根涉嫌隐匿无罪证据。被告人有罪供述存在取款次数、存折下落、赃款用途等多处与客观证据不符的失实内容,依法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二、控方提交的间接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控方用以指控的收据金额、开具日期与实际收款情况均不符,存在移花接木的逻辑漏洞,部分间接证据与指控事实自相矛盾,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
综上,本案符合疑罪从无适用情形,依法应当认定指控不成立,判决被告人无罪。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被告人有罪供述不稳定且存在多处失实依法不应采信
- 控方补充证据存在虚假内容无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
- 控方提交的间接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未达刑事证明标准
- 本案符合疑罪从无适用情形依法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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