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 涉及罪名:袭警罪
- 案件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涉嫌袭警罪的刘某不予批准逮捕,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刘某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 羁押场所: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袭警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涉嫌袭警罪的刘某不予批准逮捕,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刘某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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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韬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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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10: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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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犯罪嫌疑人刘某酒后与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发生冲突,因涉嫌袭警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刘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律师团队张子衿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辩护人依法会见当事人、研判案情后开展针对性辩护工作,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刘某被依法取保候审。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主观恶性较小系酒后情绪失控未造成严重人身损害后果
- 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
- 犯罪情节轻微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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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隐私已脱敏
本案正式判决书,已对个人信息、隐私内容依法脱敏处理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涉嫌袭警罪的刘某不予批准逮捕,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刘某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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