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昌平区
- 涉及罪名:职务侵占罪
- 案件结果: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对涉嫌包庇罪的王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王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 羁押场所: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职务侵占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
- 判决结果: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对涉嫌包庇罪的王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王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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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11: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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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犯罪嫌疑人马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王某在接受公安机关针对该案的讯问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对马某实施包庇行为。
王某因涉嫌包庇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辩护人经会见当事人、全面研判在案证据后提交专业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王某被依法取保候审。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妨害司法活动的危害后果
- 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 无社会人身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法定适用条件
- 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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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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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对涉嫌包庇罪的王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王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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