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通州区
- 涉及罪名: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
- 案件结果: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经审查认定本案证据不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 羁押场所: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
- 判决结果: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经审查认定本案证据不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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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韬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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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11: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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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犯罪嫌疑人陈某因参与相关教会活动,涉嫌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
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律师团队窦利萍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提交专业辩护意见,就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经审查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陈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侦查阶段及时介入全面掌握案件情况梳理核心争议
- 论证现有证据未达到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追诉标准
- 就案件定性及当事人行为社会危害性向办案机关充分说理
- 就羁押必要性问题提交法律意见争取非羁押强制措施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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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经审查认定本案证据不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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