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
- 涉及罪名:合同诈骗罪
- 案件结果: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涉案公司向张某退还全部投资本金,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赔偿张某支出的律师费
- 羁押场所: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合同诈骗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涉案公司向张某退还全部投资本金,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赔偿张某支出的律师费
✆
律师咨询热线:
4006-069-949
国韬律所
24小时
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11:46:31
立即咨询
案件经过
张某与涉案公司签订电影投资合同,足额支付投资款后,电影上映涉案公司以票房亏损为由,拒不向张某返还投资款及对应收益。
张某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就本案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经依法审理,最终作出裁决,全部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对方以票房亏损为由拒不返还款项不符合合同约定免责情形
- 主张退还本金、支付利息及律师费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 仲裁请求符合仲裁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北京刑事案件咨询热线:4006-069-949
真实有效
隐私已脱敏
本案正式判决书,已对个人信息、隐私内容依法脱敏处理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涉案公司向张某退还全部投资本金,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赔偿张某支出的律师费
上一篇:盗窃罪北京市丰台区自助购物机盗窃案不予批捕取保候审
下一篇: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北京海淀购摄像头账号获不批捕